- 发生车祸却没有碰撞痕迹,究竟是意外、碰瓷还是自杀? 今日说法-CCTV今日说法

| 发生车祸却没有碰撞痕迹,究竟是意外、碰瓷还是自杀? 今日说法-CCTV今日说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自杀,这是一种大胆的推测
如果是自杀
那么货车司机就没了责任
但问题是,就算是自杀
他为何非要冒着雨走四五个小时
到10公里外的一座桥上去自杀呢?”

事故

浙江省云和县的城乡接合部,有一座桥叫独山桥。2016年3月13日,这里发生了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在独山桥附近的一个三岔路口福建商贸学校,一辆大货车撞倒一个行人。经调查,肇事司机叫曹树亮,50岁左右,已经有10多年的驾龄,出事时驾驶的是一辆大货车。但伤者伤势过重,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张川闽,男性,福建人,是云和县的打工人员。他的父亲全权委托当地的律师来处理这起案件,将肇事司机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丽水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93万多元。
交警仔细检查了肇事车辆的每个部位,他们发现了一个罕见的细节:通常来讲处于直立状态的人与车辆发生碰撞时,车身或者人的体表上肯定是有相应的碰撞痕迹的,但在这起事故中,车身尤其是车头部分,都没有发现明显的碰撞痕迹。而从死者身上的痕迹来看,也并不是正常的被撞倒之后再遭碾轧,仅仅只有被轮胎碾轧的痕迹。出现这种现象只有两种可能:一、这个人早就躺在路上了,车开过来之后他躲闪不及;二、这个人是自己走过来,主动趴到车底下去的。
据肇事司机曹树亮回忆凤惑天下,那天下着小雨,他的车速不算快,当他驾驶着货车开上大桥的时候,突然看见桥栏杆上坐着一个人。随后,这个人就从桥上跳下来,直接跳到车子前面,他还没反应过来,这场惨案就发生了……

(模拟拍摄)
由于事发路段以及周边商铺没有任何监控,事发时间下着雨,也没有目击证人。对于事故的起因,只有肇事司机单方面的描述,真相无从知晓。

线索

关于这一事故,肇事司机也有自己的猜测,他觉得这种情况谢腾飞,有可能是碰瓷想敲诈点钱。不过也有观点认为,碰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一般的碰瓷只是想简单的剐蹭,而大货车载重量大,惯性大,冲力强七步蛇,刹车距离长,所以大货车刹车必须借助发动机制动刹车,单纯靠踩刹车,很容易使刹车失控。如果主动躺下去碰瓷,危险非常大。
虽然在案发地段没有监控,但是在较远的一个路口,警方发现了一段受害人的视频。

受害人张川闽住的房子距离独山桥大约10公里。当天一大早,张川闽就离开家,向案发地点的方向走去,差不多走了四五个小时。下雨天,不带伞,独自一人走那么远的路去大桥上,他到底要干什么呢?
自杀,这是一种大胆的推测。如果受害人是自杀,那么货车司机就没了责任,但问题是,就算是自杀,他为何非要冒着雨走四五个小时,到10公里外的一座桥上去自杀呢?
随后,又一奇怪的细节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在张川闽的手腕上,有一道明显的伤口,伤口不是很深,能看得出来是新伤。臧黎璐

原告的代理律师江礼火认为,伤口的来历无从查证,并不能说明死者曾经意图自杀,如果说他要割腕自杀的话,他当天也能够完成。自杀的说法无从证实,相关疑点也暂时无法排除,案件再一次陷入了谜团……

失恋

2007年以后,张川闽一直在云和县居住,从事安装空调的工作,他周围朋友不多,社会关系简单,大约一年前,30多岁的他第一次交了一个女朋友。据了解,当事人在事发那段时间,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和已经分手的女友再一次重逢……

通过对前女友的采访,只能得知他们那段时间关系不是特别地好,并不能由此推断出就会导致他当天在公路上面产生自杀的行为。

判决

如果不是自杀,那么张川闽手上的伤口,又能怎么解释呢?

最后记者证怎么考,法官分析认为,双方都有过错,行人不应该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机动车驾驶员驾驶高速运转的交通工具,在行车的过程之中,也应承担必要的安全义务。

2016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肇事司机和原告受害者各承担50%的交通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丽水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60.7336万元,法院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嘉宾是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的张柱庭教授,欢迎张老师。这个案件比较奇怪,警方是穷尽了一切手段,但最后仍然不能确认,案件发生的真相是什么钓鱼太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的时候会考虑什么因素?
A1:事实上,经常出现责任无法查明的情况,这个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在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时候,就把事故的认定改了一下,所以现行的法律,让公安交警出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就是允许公安交警在事故不能查清楚直接原因的情况下,只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而不去做事故的责任认定。
其实用我们的理解看,这个案情的真实情况是无法被还原和被证实的,公安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它是一个行政认定,要求公安交警作为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要执行严格的法治主张,查清楚就写,查不清楚就不能写。公安和交警做查不清的结论是正确的,但是到了法院,它是处理的民事责任,它并不去界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所以在民事责任的认定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认定,公安交警的事故认定是一个技术责任的认定,这就注定了要允许法院在没有事故认定的条件下石榴日轮丸,根据已有的其他证据,来确定民事赔偿的责任。这个赔偿责任一定要引起我们大家注意,跟事故的责任是有所区别的,责任清楚了,认定清楚了,跟民事责任可能就一致了。那么如果没有公安的责任认定,仅仅就是民事上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都允许无过错赔偿的,所以大家有了这个知识以后,再来理解法院的判决就不足为奇了。
所以这个案件,根据既有证据看,驾驶员一方有超速的问题,行人一方很显然不能走机动车道,不能走路的中间,他根据双方都有违规行为的情况看,他不确定跟事故的直接联系,但是框架上看都有过错。
接下来我们看看网友怎么说~




案件来源:《今日说法》节目《独山桥上寻真相》
实习小编:刘骁月
维护:宋小军
主编: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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