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咖神速解读】央行“大资管新规”和财税“90号文”之资管产品征税-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

【大咖神速解读】央行“大资管新规”和财税“90号文”之资管产品征税-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

90号文系列解读
央行“大资管新规”和财税“90号文”之资管产品征税
——以银行理财投资并购基金为例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又称“大资管新规”),一行三会的组合拳,让近年一路高歌的资管行业和音降调。
以银行理财业务为例,2015年总规模达23万亿。理财资金借由通道开展信贷业务,投资方向失控;多层嵌套下的高杠杆,杠杆失控,让出表资金戴上表内刚兑之面具。《指导意见》规范了资管产品种类,打破资管产品刚兑,禁止设立资金池,严格要求信息披露等。
与此同时,自2018年1月1日,我国正式开征资管产品增值税。12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年底压轴颁布财税[2017]90号(“9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之“贷款服务”和“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销售额的确认。90号文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6月30日颁布的财税[2017]56号(“56号文”)和2016年12月21日颁布的财税[2016]140号(“140号文”)的补充。大资管新规的发布,对紧锣密鼓开征的资管产品增值税影响重大。
眼花缭乱的资管产品沙赫拉姆黑剑,在大资管新规下有不同的征税逻辑。本文以银行理财资金参与资管产品投资私募并购股权基金为例,探讨《指导意见》对90号文、56号文和140号文落地执行的相关影响,分析某私募并购基金,结构如下图:

资管产品的保本与刚兑
资管产品定义及资管产品之“保本”与“刚兑”的含义,《指导意见》与税法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实际操作层面有不同考量,具体如下表:
《指导意见》
90号文、56号文、140号文
资管
产品
定义
指金融机构发行的非保本产品,不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私募基金。
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范围与《指导意见》不同,56号文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私募基金。90号文未做其他规定。
保本

刚兑
对于何为“保本”,《指导意见》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何政军老婆,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进一步,《指导意见》列出刚兑的四种情形。
140号文规定“保本”的判断按合同约定。90号文未做具体规定。
实务
考量
从合同约定方面,不得有类似保本承诺;实际操作层面,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需要注意金融机构与第三方通过其他安排实现兑付,也是金融机构间接的垫资兑付利益安排,应予禁止。
若行业监管规定与税收规定不同,征税事宜应以税收规定为准,也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以行业规定的范围为依据。同理,在判断具体产品是否保本时,亦以税收规定为准,尽管“保本”和“刚兑”《指导意见》比税务规定更具体、全面。
但是,行业规定无疑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征税时,提供了重要参照。对于《指导意见》未规定的资管产品如何确定是否保本,纳税人需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

优先劣后分级安排
基于“保本”和“刚兑”的概念,《指导意见》对银行理财资金股权投资的分级安排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氤氲的读音。税收方面,财税90号文、56号文和140号文对此未提及。
《指导意见》
90号文、56号文、140号文
分级
安排
资管计划中银行理财资金不能为股权类资产投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者回购承诺;分级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140号文规定“保本”的判断按合同约定,90号文未对分级资管产品有特别规定。
实务
考量
从合同约定方面及实际操作层面嗯瓮,不能有类似分级安排,如劣后级LP为优先级LP提供风险补偿直接或间接的安排。
如违反禁止分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无效,相关税务处理进行回转。
根据《指导意见》,银行表外理财仅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刚兑被打破。本文案例中,银行理财资金通过资管计划作为并购基金的优先级LP。按《指导意见》,该资管计划中优先级LP的安排应予禁止,否则为无效交易。无效的交易,自始无效异世法师传奇。根据《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都市枭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鬼娃恰吉。
违法的交易因无法律基础,如已缴纳相关税款,应恢复交易前状态,即补交或退还相关税款或回转已完成的税务处理。对于退税安排,90号文虽未对资管产品的退税做出规定,但对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以特定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符合免征增值税而已征的增值税;和社会团体2016年5月1日起取得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在文件下发前已征的,可以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因此,税总可考虑就各类退税形成统一制度,以对税收能更科学、合理地进行征管。
消除多层嵌套
若法律不禁止,资管产品可以存在多层嵌套。《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消除多层嵌套,以防范不断扩大的金融风险,具体如下表:
《指导意见》
90号文、56号文、140号文
消除
多层
嵌套
要求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限定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份文件未特别规定。
实务
考量
只能存在资管产品+资管产品二层嵌套柳涵香,二层以上的嵌套违法,李芳雯应予消除。
如违反禁止多层嵌套的规定,相关交易无效,已完成税务处理予以回转。
本文案例中的并购基金结构,存在“资管计划A+资管计划B+并购基金”二层嵌套。按《指导意见》的规定,只能存在一层。
相关税务处理与上述分级安排类似,违法无效的交易已进行的税务处理需进行回转。一层嵌套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如何确定,将在以下“并购基金运营具体税务处理”中讨论。
规范资金池,管理期限错配
目前资管产品存在以资金池运作,银行理财资金亦通过资金池进行多个资管产品的期限错配。针对资管业务按银行信贷业务资金池方式运作,《指导意见》明令禁止。税务处理上,56号文规定“非保本产品”可选择汇总核算,对投资人而言,存在单个资管产品收益所有权不明确的问题。具体请见下表:
《指导意见》
90号文、56号文、140号文
禁止资金池和期限错配
与之前三会颁布的相关规定一致,要求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每个产品应有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56号文规定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管理人可以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90号文未做进一步规定。
实务
考量
提高合规要求与遵从成本,主要避免表外资金按表内资金池方式操作。
如选择汇总核算,各个产品盈亏汇总,将存在每个产品收益所有权混同情形,如以A产品的亏损弥补B产品的盈利,使B少缴税。

并购基金运营的具体税务处理
本文案例中,若按《指导意见》的规定只能嵌套一层,将按嵌套一层结构讨论,为分析公司型有限合伙人投资私募基金的税收影响,暂不考虑子基金,具体如下图:
管理人纳税
资管产品纳税人的问题
根据56号文,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中科信证券,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90号文对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表述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按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上述规定有二种理解:
第一、管理人在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管理人对管理人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交税;
第二、管理人在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管理人对所有参与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应税行为交税。
笔者认为第一种理解更符合征税逻辑。管理人的职责是运营管理,具体产品产生的收益如不为管理人所有,管理人不应成为纳税人,应由收取应纳税额的增值税纳税人交税。如上图,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并购基金时,对管理人收到的管理费、业绩分成(若适用)缴增值税。很难想象基金管理人对并购基金的LP和项目公司取得的所有增值税应税收入交税。另外,对于资管计划B的管理人,其管理的资管计划包括并购基金运营的相关内容,该管理人是否对并购基金、项目公司增值税应税收入交税?
业绩分成是否为应税收入
有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管理人对基金投资收益的超额利润可以进行一定比例的业绩分成。如以上案例,处置项目公司取得收益,管理人获得一定比例的业绩分成,该收入属于股权转让收入,还是管理费收入?股权转让收入目前不征收增值税,管理费则按提供金融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是履行管理义务,其并非直接持有并处置股权,管理人取得的额外报酬视为管理费更为合理。
有限合伙人纳税
本文讨论并购基金有限合伙人是公司的情形。如有限合伙人是合伙企业,则合伙企业的GP和LP,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增值税应税收入纳税。
并购基金投资项目公司,通常对项目公司的经营业绩有一定要求,若在一定时间内达不到某个特定目标,项目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常对并购基金进行现金补偿或承诺回购股权。
现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