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聊天城警惕权利“复兴”的集体无意识,能促进法律完善,亦能自损其身、或能侵害他人-不惑集

警惕权利“复兴”的集体无意识,能促进法律完善,亦能自损其身、或能侵害他人-不惑集

苦逼的中秋小长假,还需要加班两个文字活。下午困顿之时,亦想起以“集体无意识”视角分析近期多个热点事件(虽然我越发文章,不待见者越多,用户取消关注越多,但忍不住还是想说。其实,这也是集体无意识给我的一种伤害),因需要接小孩放学而作罢。
深夜,刚好听到这首《一百万个可能》,甚好。又看到一个龙岗交通事故的文章,觉得还是有必要把集体无意识的问题写完。
一、“权利”复兴下的集体无意识
集体无意识,是精神分析心理学家荣格提出的概念。人的精神反应有两种:意识,无意识(又称潜意识,下意识)。意识是人所特有的反映客观现实的高级形式,是人有目的的自觉反映。无意识通常是指不知不觉、没有意识到的心理活动。它不同言语、词和文字相联系,不能用言语表述。在无意识支配下采取的自己没有觉知的行为。
集体无意识就是一个群体,或者一个民族同时处于无意识的支配下采取的没有觉知的行为。这种行为没有谁来领导,没有人来号召,整个群体都在无意识地进行。
刘远景在《中国人的集体无意识》一文中举例,中国人在权威面前都恐惧感,表现的动作就是下跪。中国是一个以农民为主的国家。农民高岩成二,自己养活自己,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县官管不着,皇帝也无奈其何。应该说,农民是世界上最不惧怕官员和权威的职业,但在中国,农民却是最害怕官员和权威的人群。
之所以引出这个例子,是想说明,这个例子在当下中国越来越不符实际了,与此相反,随着改革开放之后自由、民主思想的普及,对外交流和实践越来越普遍之后的对国外法律的逐步了解,甚至在媒体大肆宣传以美国法为标榜的西方价值体系的情况下,中华大地的权利“复兴”已蓬勃发展,笔者甚至认为已经形成了一种另类的集体无意识,主要表现是:
第一,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上集体无意识:私权至上。以至于任意公共事件下,没人对媒体报道的内容做识别、理性分析进而得出自己的认知,而是在公权力不对的集体无意识反馈下,对公权力的行使肆意攻击。这些事件太多,有反转的,有公权力确实有问题被追责的,更有直接促进了立法完善的。
第二,在私权之间关系上的集体无意识:弱者为大。此等集体无意识,暂时已经无法准确地甄别出,是政府和稀泥的执政方式养成了民众的集体无意识,还是群众在私权冲突时偏向弱者的集体无意识影响了政府执政和立法。例如道交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在人车事故、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仍规定机动车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又如各地纷纷立法规定,礼让行人。本身礼让行人就是机动车驾驶人的本能之一(个人认为不需要规定,甚至与道德无关,而应当是驾驶人的本身,否则无法通过驾照考试,因为驾驶证考试里面的诸多障碍物规避考试内容就不存在)。交通方面的立法,只需要明确各种情况下的路权即可,至于礼让问题,瞬息万变,不应由法律规定。
第三,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的集体无意识:法有问题。此等集体无意识,是在前述“私权至上”、“弱者为大”集体无意识之后的评价性无意识,就是当“私权至上”、“弱者为大”事件进入技术性分析阶段后,无视法律规定,用朴素的道德理解否定法律,“法有问题”。当下公共事件里,诚实冷静地还原事件原貌、科学分析法律后果的声音,除了消失得快,还有可能被谩骂、责难,甚至被贴上标签,一辈子无法抬头。以至于公共事件里,再也难以听到客观或者第三种的声音。
第四,在道德与道德的关系上的集体无意识:坏人逻辑。此等集体无意识,是事件本身、是非之外潜藏、衍生的无意识,是在道德上给予前三种集体无意识判断的安慰,即认为存在好人道德和坏人道德,并自身站位“好人”,并给鞭笞、攻击的对象直接贴上了“坏人”标签。例如,昆山龙哥事件,从一开始,淄博聊天城媒体、公众不约而同从一些毫无确凿证据的资讯里面,将龙哥塑造成一个真切的“黑社会”,这就是一种潜意识里面的自我安慰,“黑社会”被砍死了无所谓。笔者至今深信,如果龙哥没有这些自带的“污点”,该事件的影响力不止于此——当然不影响本案作为个案成立正当防卫的结果,因为确实是第一刀是致命伤。
二、权利“复兴”集体无意识的个案分析
(一)鲁山检察院的两个“邀功请赏”搞笑案例
一个是“冰释前嫌”的未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这个文章确实搞笑,但司法程序暂未见明确有证的错误。但社会公众已经认定,这个案件属于公诉案件错误以调解结案,将带来“强奸可以8万元买平安”的恶果,并上升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的高度。实质上,该案仅仅在检察院阶段改变了强制措施,后续大概率是提交法院公诉的(个人认为检察院的考虑是缓刑)。

另一个是“故意杀人判三缓三”案件,这个文章也搞笑,很大概率是把一个未遂案件、或者只是故意伤害的案件,从邀功角度定性为“故意杀人”,但笔者清楚地看到了“对受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的表述,说明“故意杀人”并未既遂。但公众也误读了,认定本案是冤假错案,故意杀人居然不要死刑,还不要坐牢。

这个案件是典型的“私权至上”集体无意识认定的公权力有错。两个案件的信息仅仅来自于鲁山检察院的评优资料,并非完整展现案情之用,而是“邀功请赏”的评选之用,且评选资料中也可以看出一些关键信息,如“取保候审”、“对受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的字样。但这些都被无视,即使经提醒也没用。
(二)河南救援队高速过路费事件
这个事件里面,被无视的有三个问题,一是“因为不在湖南救灾就不能免过路费”这个标题用语,是未经证实的言论,是河南救援队口头陈述的信息,笔者在视频中并未听到收费员直接说出(不排除未录到的可能);二是收费站是否一定是政府的,所有人都不在乎,都将矛头指向政府贪婪、无良(事实证明该收费站不是政府设立的);三是河南救援队手持的证明文件不符合高速免费通行的条件。

此事件一开始展示的是“私权至上”集体无意识的公权力有错,后续跟进的是“法有问题”和“坏人逻辑”的集体无意识。遗憾的是,虽然事实基本搞清楚了,但政府缺乏明确的应对,给出判定。
(三)深圳9月两宗交通事故
据了解,2018年9月12日早上8点14分许,谢某勇驾驶粤BEE93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一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翻身路口时,遇同方向右侧陈某强驾驶的粤PC8922号摩托车斜插进入路口,谢某勇立即采取紧急制动并向左侧打方向避让,导致车辆侧翻与陈某强发生碰压后,车上的泥土瞬间倾泻而出,冲击在该路口西侧路中安全岛等候通行的5个人(4人皮外伤),致两台车不同程度损坏,1人左手骨折,陈某强当场死亡。

对这两起“死者自己找死”的交通事故,各有所见。笔者认为,还是源自于集体无意识的“弱者为大”无意识,总认为作为行人和骑车的,汽车会保全自己的生命。而且此等集体无意识,每天都会在持续上演。
三、立法对集体无意识的应对应当迅速、有效
权利“复兴”的集体无意识,如上分析的个案,存在负面效应,当然同时可以促进立法的完善。例如昆山案件对正当防卫权的界定。但是,个案的处理仅仅是一时的,但基于权利“复兴”的集体无意识无时无刻不在,立法的跟进应当迅速、有效。
遗憾的是,从近期长生案件和昆山案件的影响力看,最高法院对此的反应较为迟钝。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要修订完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维护市场秩序。
笔者认为,基于集体无意识角度的分析,最高法院在下一个五年规划提出针对“长生案件”和“昆山案件”的司法解释完善工作,稍微显得迟缓,社会生活瞬息万变,解释为何不能来得早点,尽早规范行为、保护众生?
生活如歌,也是一瞬间有“一百万个可能”。如网友所述,“慢一步就慢上几十秒,快一步一辈子快上几十年”。
权利“复兴”的集体无意识,如“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般,可以促进立法完善,也能自损其身,还可伤及他人,期待每个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乃至立法机关,能尽快处置,明确或完善规则,切实保障权利有意识地“复兴”,而非当下的集体无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