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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共同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化旅游、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沈佳润
第四条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倡导不吸烟的文明意识,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第五条支持本市控烟协会等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二章 控烟场所
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设明显的禁烟标识:
(一)医疗机构;
(二)托儿所、幼儿园室内外区域;
(三)中、小学校室内外区域;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类学校的教学区域;
(五)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区的其它室内外区域;
(六)影剧院、音乐厅、体育馆、健身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室)、科技馆、档案馆、纪念馆、少年活动中心等科教、文化、体育、艺术场所;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
(八)商业、金融业、邮电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九)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候车室、室内站台;
(十)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十一)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依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的区域,设置室外吸烟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
(四)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并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第三章 控烟措施
第九条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第十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一)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药品批发、零售业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市场、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对禁止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六)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商场、超市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公安、文化、体育、旅游、园林、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宾馆、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八)其他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由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明确并公布。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负责本行业相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检查员要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十三条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旗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督促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和无烟单位的评比资格。
第十五条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职责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淘票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